2007-09-02

新聞 - 八大組織呼籲廢除煽動法 制訂反仇恨法

廢除煽動法令 制訂反仇恨法 來源:獨立新聞在線
■日期/Aug 23, 2007 ■時間/07:29:21 pm
■新聞/黨團觀點 ■作者/八大組織

【黨團文告】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大會堂民權委員會(CRC)、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 (WAMI)、獨立新聞中心(CRC)、政策研究中心(IKD)、人民的國會(People』s Parliament)、回教姐妹組織(SIS)、婦女發展協力組織(WDC)與有心公民組織(GCC)呼籲國會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另外制訂「反仇恨法」已取代之。壓制言論自由不但不能確保社會和諧,反而將適得其反,妨礙了社群之間的溝通、對話、辯論與諒解。真正應該受到限制的是散播仇恨、導致其他個人因為屬於某一社群而遭受暴力的言行。

目前在《煽動法令》下,所有被視為「煽動」或有「煽動傾向」的言論、行為與出版物,都可以被定罪。任何意欲以下這兩類效果的言行,(一)對國家機關的仇恨、藐視、不滿,包括針對法律或政策者;(二)種族或階級之間的敵意;都可以被視為有「煽動傾向」。

保護國家機關免於受到來自公民叛國性的仇恨、藐視與不滿,《刑事法典》已經有足夠條文可以對付。更重要的是,這方面的考量,必須讓位於公民就公共事務提出正當批評與不滿的權利。否則,我們的民主就淪為虛文,自由也化為烏有。

自由民主空洞化的危險,不幸地在《煽動法令》下是如此真實。當局在一個月內兩次動用《煽動法令》對付部落客。七月的受害者是熱門網站《今日馬來西亞》(Malaysia Today)的編輯拉惹伯特拉(Raja Petra Kamarudin),八月的受害者則是以國歌為副歌創作饒舌歌曲《我愛我的國家Negarakuku》的24歲大學生黃明志。

一如《內安法令》和《大專法令》,《煽動法令》必須廢除。當政府在大選前夕對關心國事公民諸多迫害騷擾時,公民社會必須齊心協力反對!

為了避免公民與非公民受到仇恨與暴力的傷害,我們呼籲國會立法制訂一項狹隘性定義(narrowly defined)的「反仇恨法」(anti-hatred law)。該法生效之時應該自動廢除《煽動法令》,而其唯一目的則是保護公民與非公民,避免他們因為屬於特定族裔或宗教社群、性別、信仰或生活方式而遭受語言或肢體上的暴力。

為了確保有關新法不會被用來限制正當的對話、討論與辯論,包括觸及族群、信仰、意識形態與國家機關等課題者,「反仇恨法」必須由一個國會特選委員會在公民社會與公眾的全面咨詢與討論下制訂。唯有如此,馬來西亞人才能夠同時避免兩害:仇恨罪行(hate crimes)與《煽動法令》下言論自由受壓制。

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大會堂民權委員會(CRC)主席謝春榮
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 (WAMI)主席黃進發
獨立新聞中心(CRC)執行董事 Gayathry V.
政策研究中心 (IKD)執行董事 Khalid Jaafar
人民的國會(People』s Parliament)召集人 Haris Ibrahim
回教姐妹組織 (SIS)執行董事 Zainah Anwar婦女發展協力組織(WDC)執行主任Maria Chin Abdullah
有心公民組織(GCC)代表Charles Santi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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