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2 0 意見

我愛國,國愛我嗎?系列專題節錄

我愛國,國愛我嗎?

沒有「輝煌馬來西亞」的愛國口號、沒有喧天的愛國歌聲,他們以最平實無華的方式愛國。當政客一邊蠶食國家財富一邊享用「勤政愛民」的讚譽,他們在社會的一角默默地揮灑血汗推動社會進步;當社會公益被利用為刷亮企業招牌的擺設品,他們走入社會最陰暗的地方,向被忽略、被壓迫的一群伸出救援的雙手;當掌權者以「輝煌」的面具掩蓋醜惡的真相,他們無懼權杖砸頭,向社會發出最真實的聲音。他們愛國。國愛他們嗎?

系列(一)
為原住民嗆聲被禁出國七年 熱帶雨林的守護者:黃孟祚

熱帶雨林是砂拉越原住民的生命依據,除了雨林,他們一無所有。可是,覬覦林木的伐木商聯合政治勢力,隱身在「發展」名目下,入侵雨林搶奪原住民唯一的財富。

1980年代起,黃孟祚與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社團教育學會(Insitut Pengajaran Komuniti),走入長屋,投入原住民的社區教育工作。告訴原住民:你有權捍衛家園,身為公民,你也有權爭取屬於自己的基本權益。

眼見社團教育學會影響力日深,州政府加緊監視黃孟祚的工作、刁難他們的活動,最後甚至以技術性理由吊銷學會的執照。黃孟祚為砂拉越原住民所做的努力,換來州政府對他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同鄉的排擠。縱然如此,20多年來他都不曾遺棄尚在雨林中等待聆聽、等待救援的廣大原住民社群。

不獲國家認同,一路上的風景,還是令黃孟祚滿心歡喜。他說:「我沒有覺得不值得,我還是覺得很滿足、很感恩,雖然我沒有得到名、沒有得到利,但是你參與時所看到的一些東西,你覺得自己做一件對的事情,有一些人得到關注的話,我不會去計較回報。」

未來五十年,馬來西亞該怎麼走?黃孟祚說,一個不尊重弱勢族群的國家,無法被視為文明社會。未來,他希望人民把咖啡店的口頭埋怨都轉化為行動,促成真正的社會改革。


系列(二)
參加逾百場示威被捕14次 工人權益鬥士:阿魯茨萬

總是穿著捍衛工人權益的T-恤,出現在各種各樣的示威隊伍裡,擔當和警方談判的角色。他身材略胖、臉上鬍鬚盤糾,瞇瞇眼笑時活像個聖誕老人。他是阿魯茨萬(Arutchelvan),一個與貧困工人階級同在的人權鬥士,認識他的人都叫他「阿魯」。

1989年,他和朋友們成立印裔大學生福利委員會(Jawatankuasa Kebajikan Mahasiswa India),組織國大的印裔學生到園丘做福利工作,特別是免費給孩子補習。

1990年,一群印裔園丘工人罷工向園主施壓,園主轉向巫裔工人和外籍勞工招手。令阿魯動容的是,巫裔工人與印裔工人站在同一線上,拒絕接受園主的招聘。自此他體認到,貧窮沒有種族之分,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當中的窮人都有著同樣悲慘的命運。此一體認,開闊了他的鬥爭路線。從只關心印裔同胞,阿魯把目光放到廣大工人階級。

鎮壓示威是我國警方慣常的動作,身為示威常客的他已視進出警察局為家常便飯,迄今參與過逾百場示威的他已在示威現場被警方逮捕14次,其中一個被逮捕日子還是他的生日。

工人結社成為禁忌、工人權益持續遭剝削、馬幣900元最低薪金的訴求遭漠視、居者有其屋的口號淪為天方夜譚,多年的努力換來的是原地踏步的政治環境。阿魯有權利洩氣,可是他沒有。他說,他愛這個國家的人。

至於國家愛他嗎,他笑答:「我想這個國家的人愛我,但是代表著這個國家的政府卻用很多法律控制我們。由於我們經常反抗政府,我想政府不怎麼喜歡我們。」


系列(三)
揭扣留營黑幕被判入獄一年 人權勇士:艾琳斐南德斯

艾琳愛國,可她繞開了大路,揀了一條人煙稀薄的小徑走。她正視馬來西亞的醜陋面、挑戰權威,積極尋求體制上的改變。為何偏揀這個方式愛國?艾琳說:「我相信,唯有保障人民的權益和自由,一個國家才可被認為是成熟和已發展的。這是最基本的。」她拒絕生活在虛偽的國度,期許馬來西亞人可以秉持愛、公正和自由的精神,真誠地生活。

她說:「在馬來西亞,最具挑戰性的組織是捍衛人權的組織。不幸的是,政府製造一種錯誤印象:如果你推動人權,你就是反建制、反政府。我們想要建立公信力、透明和民主的政府,因此,如果政府犯錯,我們當然必須指正它。」

1995年7月,艾琳在一場記者會上發表了一份闡述外勞困境的備忘錄;1996年3月,遭警方登門逮捕,後來更以《1984年印刷機及出版法令》第8A(2)條款控告她「蓄意發表不實消息」。

採訪了300名曾被扣押在扣留營中的外籍人士之後,艾琳和同僚驚悉,扣留營一直出現扣留者營養不良、暴力毆打、性侵犯等事故,許多扣留者甚至命喪扣留營。她把形同人間煉獄的扣留營記錄在備忘錄中,透過記者會發佈,遂成政府對付的對象。

1996年6月10日,推事庭審理艾琳的案子。七年的審訊過後,推事庭在2003年10月16日判處艾琳入獄一年。審判後,艾琳即刻提出上訴,可是輾轉四年餘,法庭仍尚未定下審訊日。整整11年,艾琳的護照被扣,每次出國前都必須先徵求法官批准。

扛起公民責任,卻大難臨頭,可艾琳無怨無悔。她說:「我不能妥協,眼見這些人死掉、被傷害,自己默不作聲,我不能。明天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我的孩子身上,我該怎麼辦?如果它可以發生在其他社群身上,它也可以發生在我身上。」

馬來西亞的前面50年令艾琳失望,未來50年,艾琳願繼續付出努力落實她夢想的馬來西亞。她夢想中的馬來西亞關愛人民,人民可以分享國家財富,各族平等共處,沒有哪個民族凌駕哪個民族,種族政治從此壽終正寢。

她愛這個國土上的人,也深信國人愛她,因此,縱使我國政權令她失望,她始終對這個國家抱望。她說:「我相信人民,他們可以作出改變。」


系列(四)
木屋被拆棲身棚架九個月 落魄退伍軍人:諾阿里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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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 八大組織呼籲廢除煽動法 制訂反仇恨法

廢除煽動法令 制訂反仇恨法 來源:獨立新聞在線
■日期/Aug 23, 2007 ■時間/07:29:21 pm
■新聞/黨團觀點 ■作者/八大組織

【黨團文告】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大會堂民權委員會(CRC)、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 (WAMI)、獨立新聞中心(CRC)、政策研究中心(IKD)、人民的國會(People』s Parliament)、回教姐妹組織(SIS)、婦女發展協力組織(WDC)與有心公民組織(GCC)呼籲國會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另外制訂「反仇恨法」已取代之。壓制言論自由不但不能確保社會和諧,反而將適得其反,妨礙了社群之間的溝通、對話、辯論與諒解。真正應該受到限制的是散播仇恨、導致其他個人因為屬於某一社群而遭受暴力的言行。

目前在《煽動法令》下,所有被視為「煽動」或有「煽動傾向」的言論、行為與出版物,都可以被定罪。任何意欲以下這兩類效果的言行,(一)對國家機關的仇恨、藐視、不滿,包括針對法律或政策者;(二)種族或階級之間的敵意;都可以被視為有「煽動傾向」。

保護國家機關免於受到來自公民叛國性的仇恨、藐視與不滿,《刑事法典》已經有足夠條文可以對付。更重要的是,這方面的考量,必須讓位於公民就公共事務提出正當批評與不滿的權利。否則,我們的民主就淪為虛文,自由也化為烏有。

自由民主空洞化的危險,不幸地在《煽動法令》下是如此真實。當局在一個月內兩次動用《煽動法令》對付部落客。七月的受害者是熱門網站《今日馬來西亞》(Malaysia Today)的編輯拉惹伯特拉(Raja Petra Kamarudin),八月的受害者則是以國歌為副歌創作饒舌歌曲《我愛我的國家Negarakuku》的24歲大學生黃明志。

一如《內安法令》和《大專法令》,《煽動法令》必須廢除。當政府在大選前夕對關心國事公民諸多迫害騷擾時,公民社會必須齊心協力反對!

為了避免公民與非公民受到仇恨與暴力的傷害,我們呼籲國會立法制訂一項狹隘性定義(narrowly defined)的「反仇恨法」(anti-hatred law)。該法生效之時應該自動廢除《煽動法令》,而其唯一目的則是保護公民與非公民,避免他們因為屬於特定族裔或宗教社群、性別、信仰或生活方式而遭受語言或肢體上的暴力。

為了確保有關新法不會被用來限制正當的對話、討論與辯論,包括觸及族群、信仰、意識形態與國家機關等課題者,「反仇恨法」必須由一個國會特選委員會在公民社會與公眾的全面咨詢與討論下制訂。唯有如此,馬來西亞人才能夠同時避免兩害:仇恨罪行(hate crimes)與《煽動法令》下言論自由受壓制。

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大會堂民權委員會(CRC)主席謝春榮
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 (WAMI)主席黃進發
獨立新聞中心(CRC)執行董事 Gayathry V.
政策研究中心 (IKD)執行董事 Khalid Jaafar
人民的國會(People』s Parliament)召集人 Haris Ibrahim
回教姐妹組織 (SIS)執行董事 Zainah Anwar婦女發展協力組織(WDC)執行主任Maria Chin Abdullah
有心公民組織(GCC)代表Charles Santi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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